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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近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辞职手续时,公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求我抄写下列内容,并签字。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内容如下: “本人因XX原因,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因此提出辞去工作(未提前30天)。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都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且自愿放弃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愿意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在入职时,公司说会压一个月的工资,现在离职了,公司是否可以因为这个抄写的协议,而不返还我的劳动所得?其次,公司是否可以向我索要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呢?当初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并没有把一式两份的合同返还到我手里,合同内也没有关于赔偿金和违约金的条款。 劳烦各位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其他 2010-10-02 2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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