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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6月30日至7月29日为朋友担保三万元,合同上写有“使用期限:一个月”没写担保期限。期满后,未经我同意,投资公司又续贷给朋友一个月,投资公司在贷款合同这一页的右边添上了这样几个字:“前已清续约一个月2010、7、30——2010、8、29转借人民币叁万元,贷款人:张明”后来我才知道,贷款人只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第二个月我没有签字,请问我还有连带责任吗,我还是担保人吗

其他 2010-10-03 19: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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