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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买方与卖方经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卖方的凭据是开发商开具的动迁房的动迁协议和动迁三联单收据各一份。合同约定: 1、交易价格18万元整; 2、首付款7万元; 3、开发商将动迁房三联单收据变更成正式购房收据之时,买方将尾款给付卖方; 4、卖方12月末交房给买方, 合同成立时,买方及时给付卖方首付款7万元。 6月份,双方协商,买方给付卖方5万元。 9月份,中介于开发商处,将卖方动迁房协议更换成买方动迁协议,此时,卖方要求结清尾款,买方以不符合上述第三条约定,拒绝给付。 12月份,开发商开始办理动迁协议和三联单收据的更换工作,买方及时从中介方取得动迁协议和三联单收据,并及时更换成,署名是买方的正式购房收据和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008年2月29日,买方办理完房产证和土地证并持有。 2007年12月份至今,买方多次经中介协商,要求给付卖方尾款,并接收房产,被卖方拒绝,未果。此期间,于中介方了解到,卖方不交付房产的原因是:今年房子涨价,卖方要求买方给付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或退出购房,以9月份没有给付购房全款为由,拒绝房产交付。 问:1、买方到国家什么部门合法权益保护? 2、买方以什么样的理由来申述? 3、受理部门需要经过几个环节来处理此事,每个环节的处理内容是什么?每个环节的处理期限是多少天? 4、如果卖方就是不交房子,那个部门来强制执行?强制的方式是怎样的?

争议解决 2013-07-09 2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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