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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3月份本人买了一处九十多平的房子,交定金2万元,当时写的合同时,只填写了三号楼五层,几单元及房间号没有填(因为他们刚建,当时没有人买房,说是具体哪单元及楼号,还未定,只从图纸上做个记号)。到现十月份,我去看看建成什么样了,一问,售楼处那,把我买的那房给卖了。 具体一查,说是记差了,让我在从同样的楼层,选一间(因我买的房子是一边的,纯是阳面,它让我选的,全都是半阳半阴的了),我不愿意,说不行。可他们说是你的合同没有房间号,没有具体单元,只能从选(纯属于找理由)。 我想借法律之手,给予帮助,谢谢! 顺便问一下,如果他们要找纯理由的话,不讲道理,我是否可以这样说:三号楼五层,所有90平米左右的全属于我的.这理由是否成立?

调解 2011-10-29 1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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