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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父上海户籍,63岁外地退休人员(无退休养老金,现本市低保户),95年至今在本市一家证券营业部做保洁工,每月工资由营业部转给一帮帮保洁公司后再发给我父,理论上为劳务聘请关系,现我父在营业部工作时因突感不适而亡,救护人员当场开具了死亡证明(原因是车到人亡),请问我父可以算工伤吗?劳动局可以申请工亡吗?我该怎么走赔付流程和怎么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谢谢! 另我有一外地户籍的62岁老母(无收人)目前居住在上海(有居住证),请问我妈有权要求补偿吗? 谢谢

其他 2010-10-07 2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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