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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小区住户的亲戚给物业交了17.5元停车费,物业提供无固定的停车地方,结果三轮车被盗,临洮县法院判物业全额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4条第1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6条。车主只提供了停车费收据。我始终不明白物业只收取了停车费,根本没有保管义务,物业为什么还要全额赔付?事实上车的保管没有转移仍然是车主啊,车钥匙,进出场门卡都是车主拿的,他随时可以进出小区,为什么还要物业赔呢?尊敬的法官,希望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您宝贵的时间回答我,非常感谢!

其他 2015-06-29 17: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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