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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1992年拖欠养老金及医保金至今(共14人,5人曾开户,9人未开户),找有关部门10余年,与2008年,由黄骅市由单位补齐二金,单位不服起诉法院,一审判完单位上诉中院,发回重审,前几日再判,支持人事仲裁委裁定,判决如下:1 驳回原告(单位)诉讼请求 2 原告15日内为未开户9人缴纳养老金 3 为14人补办医保金 4 驳回已开户5被告请求原告缴纳养老金的诉讼请求 。有几个问题请教,1 驳回已开户5被告请求原告缴纳养老金的诉讼请求的原因是已开户的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应由社会保障机构强制追缴,既然已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说明我们的二金都应由单位缴纳,为何还要注明第4项,况且我们不是原告,没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何来驳回?已开户和未开户的适用法律不一样? 2 如果真如法院所判,我们该找谁?曾向社保机构咨询,他没有追欠的执法权。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诉讼 2010-10-10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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