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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问了一个问题,想补充提问,但注册的用户名忘了,只能重新注册一下。请教各位律师朋友,我公司与一家业务单位打交道时,有一笔结款,为了能对上帐,我们当时把合同最后盖章的那一页换下来了,因为对方公司,本身没有同名称的合同专用章,他们的合同专用章样式是上面的总公司的,北京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因为和合同正文里的甲方名称有些差别,我们当时外聘的愚蠢会计就出了个馊主意,私刻了一个“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盖在新打印的合同上甲方盖章处,说是做账只能这么做,不然对不上,说是因为合同里是分公司,压字盖章也必须是分公司。 仅此一次。而且这一页,只在我公司档案柜保有存档,对方公司那里是正常签署的合同。后来我们换会计了,才知道这事蠢,就把那一页撕了,把正常签署盖章的那一页重新装订回去。请问律师,当时的刻章经手人,构成私刻公章罪吗?当时是公司法人下令去办理的,而且,这个章的样式,是不存在的,因为对方公司的章,不是这个样式。正确样式是“北京某某公司合同专用章”,我们私刻的是“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也就是说,私刻的这个章,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合同专用章”是这个样子。

刑事辩护 2020-06-01 09:2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已涉嫌犯罪。
  • 涉嫌犯罪
  • 你好,1、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2、公章的使用范围最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却不能使用,其一便是同银行结算等与钱有关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必须使用财务印章;其二便是不能在发票上使用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作出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上述规定也同时明确了,在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印章用途仅限于规定的范围。个人认为,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发票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
  • 行政公章又称法人章,或行政章,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是签订合同时专用的,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不能代替公章。 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一般由企业的专门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主管或出纳等。 字号章为个人私章,一般见于书画收藏。
  • 涉嫌犯罪,
  • 涉嫌犯罪
  • 犯罪。
  • 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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