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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和我爱人于2011年3月份相识,之后我们在2012年12月份在家办理酒席,村里认定为结婚。并且还生下一个男孩子。由于我们双方的年龄还未达到国家法定年龄结婚,所以就没有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我们的感情彻底破例,无法再和好,而且还闹了纠纷。请问一下像我们这样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吗?我们的孩子受到法律的保护吗?如果女方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把孩子留给我,我还能追討到孩子的抚养费吗?

离婚 2015-07-05 1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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