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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原是乡镇企业,买断后现为私营企业,继续留用了个别员工,公司名称和经营项目均已更改。公司一直未购买养老保险,今年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给员工交纳养老保险,公司愿意从今年开始补缴,以前的不管了,现在有当时继续留用的员工提出要求公司补从乡镇企业开始以来的养老保险金额款项,公司认为乡镇企业的法人主体不是现在的法人主体,没有责任补原来的养老保险。请问公司是否应补此款?从何时开始补?法律依据是什么?

争议解决 2008-11-25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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