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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未满18岁,在长沙市竹淇茶馆工作了2个月,由于竹淇茶馆的工资是每个月的9号发(意思是压9天的工资),第一个月正常发放了工资,第二个月由于要回校念书(当初来竹淇茶馆的时候就已经跟茶馆说过的),所以在26号就回校了(等于是工作26天)。工资在走的时候就说了要我帮她代领,结果发工资那天又说要本人来领,妹妹在学校学习一个月后,请假来长沙领工资,结果人事主管又说要再做一个月,才能给她那个月的工资(工资放她面前不给),还说没有按正常程序走,找劳动局也没用。(听说有个女孩子交拉几百块押金,还做拉二十几天事,电视台来拉都没给她工资)难道竹淇茶馆这么不讲道理么?人家给你做了事,你就应该支付工资才是啊,不然别人免费给你做了26天的事啊? 并且工资里面每个月还要扣押100块的押金(说是生活预留费),等于是你做的越久,扣押的越多。麻烦律师们帮忙解答下 感激不尽!

诉讼 2010-10-13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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