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魏某于2007年3月1日看到某印刷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招用劳动合同制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魏某患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魏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力为5,0的虚假证明。印刷厂误认为证明是真实的,与魏某于2007年3月5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5个月。魏某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而且速度和质量与同期进厂的工人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魏某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魏某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工简章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07年5月4日,印刷厂通知魏某解除合同,限5月10日前离开工厂。魏某认为印刷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魏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其他 2010-10-15 19: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