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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兄弟有精神病,未婚,长期住院,现在,单位因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提出不在作管理人,要将管理、监护职责交给其兄弟,而其兄弟姊妹都远在外地,且都已60多岁,身体状况都不好,不能承担监护人责任,而单位领导坚决不愿再继续承担管理人职责。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由谁来做监护人?单位有没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兄弟姐妹是否必须履行监护职责?

诉讼 2015-07-08 11: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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