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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被骗1200被色一个月,五月时,我在老家准备在58同城上找份文员工作时,加了一个网友,他说他店里要一个文员,工资2600,一个月四天假,包吃包住,叫我出来给他打工,我说不相信他,他以种种理由骗了我出来,6月9日出来后,他先带我到恭城,说是谈工事,但是我却没见他出去谈工作,还跟我发起了关系,后把我带到桂林,我说上去上班,他就说在装修,我说去看看上班的地方,他说没人在那里没什么好看的,他说五号才开业,到现在就没带我去上班,(现在还住在他在车站开的二十块的旅管里,)出时我只带了400块,没钱他说叫我问朋友借,我都问朋友借900块了。想回家没钱,我问他要他一会儿说没钱一会说给100给我回家。(在桂林其间有发关系,没有使用任何避孕方法)我有怕怀孕,有没钱,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8-03-04 13: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在工作期间怀孕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就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排除在裁员外,否则,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既可以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满一年时止;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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