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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与甲方签定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是由中介提供的格式条款«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签约时,双方在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承租方转让,到时由第三方与业主即甲方签署新的租赁合同。当时双方签字确认。后乙方生意失败要求履行转让权,并先后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找到多名新租客请甲方来签约,甲方以没时间为由,自始至终避而不见。致使乙方丧失多次转让机会并耗光了乙方的房租和物业费,乙方起诉甲方。甲方律师在法庭上强调根据格式条款«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的第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必须事先争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后第三方应与甲方签定租赁合同为由,辩称乙方没有转让权。我想请问:甲方律师可以根据格式条款来否定双方在补充条款中所约定的有转让权吗?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诚信原则:甲方是否有协助乙方履行转让的义务。

其他 2010-10-13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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