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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小孩受伤,对方提出了高额的护理费。对方说自己工资高,按照半年工资计算的。对此提出质疑,孩子护理事情是否应该跟本人协商,我有没有权利提出聘用社会护理人员的权利?或者费用参考社会聘用人员一般的工资标准?说明:事故后,对方一直不跟我接触,更替不上商谈,所有事情都自己操办。对方提出的高额赔偿项目我是否据此有权利提出异议?

其他 2015-07-11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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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不成,让对方到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赔偿,赔偿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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