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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是这样的: 我在人行道上行走时候,一辆电动车(在柳州,电动车是走人行道的)从后面直接撞过来,我我和另外一个行人撞倒在地上,并我们拖出1米多远。而交警把我们送到医院作了一些处理后,对我说,因为“这是普通的车祸,并不严重,你们受伤也不严重,我这边只能扣车而不能扣人”,在医院作了简单的处理后,肇事者说现在时间已晚,要回家。我们就让他留号码后,就让他回家了。然而,第二天,那个人就找不到了,电话也打不通。 第二天,我感觉不适,再次去医院检查吃药,之后,我们在医院的医药费自己付了。 今天我们去学校的保险办理处办理保险,想不到,那老师看了交警的裁决书后说,"裁决书上写名,你们是无罪的。全部责任是有肇事者负责。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全部医药费应该有肇事者赔偿” 按照那老师说的话,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我们负有责任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作出赔偿的吗?我们行人去闯红灯被车撞了或者不走斑马线横跨马路被车撞了,我们有责任了,这时候保险公司才赔是不是?

其他 2010-10-15 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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