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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用人单位,在与受聘者订立了合同,在第一个月的工资单上注明了押金的数额,并写到要等一年的合同期满之后才能把押金退还,如果受聘者在合同期间提出辞职,押金不给予返还(已告之受聘者,受聘者也以明确,并在工资单上签了名)。 问:如果受聘者在合同期间提出辞职,并想要回押金,这算不算违约这种做法可以吗?谢谢

调解 2008-11-29 1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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