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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7月与我丈夫登记结婚,2008年7月我生下一个女孩,我丈夫及其家人因为嫌弃我生的是女孩所以在孩子出生12天将我和孩子赶回我父母家中,在此之后,他们搬了家,我丈夫还躲了起来,一直到现在,作为丈夫和孩子的父亲他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我认为他这是属于遗弃家庭成员,我想要依据婚姻法46条规定起诉,可是咨询律师,他说要有证据。我想咨询一下这个证据具体是指的什么,也就是说什么才算是证据。这已经构成事实了,还要怎样证明呢?

离婚 2010-10-15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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