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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年以前,因为偷别人家的小树苗有70颗,被赔尝3千多元,外加罚款共计1万元。但是没有罚款和赔尝的证据,现在因为不拆迁房屋公安分局又拿这事发出了传票。该怎么办?还会因为这件事而做牢吗?因为没有罚款的证据,就要重新定案吗?急求。

刑事辩护 2010-10-15 21: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件事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了。不应当在处罚你。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你的原来犯罪法定刑期不会超过一年。因此不能再追诉了。 如果派出所坚持要追,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辩护。 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滨州律师王凤玲回复
  • 不会重新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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