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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前,我每月工资200元,我要求赔偿全厂的平均数(根据山东省的劳动法),可是他们却说中华人民和国的劳动法是解除合同前的每月工资的平均数,最多按最低生活费话620元计算。他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大于山东省的劳动法。我应该怎么办?如果去法院支持吗?我应该根据哪个法呢?

其他 2010-10-16 1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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