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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后,二个多月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符合程序吗?

行政诉讼 2018-03-11 17: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事人如果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1、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自己作出撤销决定。
      2、行政机关拒不撤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处理。
      《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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