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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合同到期终止。2008.6发生工伤,9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有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年平均工资为3500左右,但公司参保工资为底薪700.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4200元10月20日已经支付,单位支付部分5个月还没有进行补偿,因为与本人工资部分存在争议,单位只愿意以每月1000元进行补偿,而我要求以年平均工资进行补偿。现在一直拖着。 《工伤保险条例》里说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那么单位支付的5个月也按照这个条例支付吗? 我想问律师工伤补偿单位支付部分是按参保工资还是按照本人工资的年平均工资?另外单位降低参保标准造成我工伤待遇损失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偿?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能够胜诉? 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仲裁 2019-07-12 22: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本人工资补偿,工伤保险赔偿不够部分,可以要求公司补偿。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工伤发生以后,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被保险人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突然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  但是,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无法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生活给予足够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以外,还应对受害者或者供养的遗属支付长期补偿,如按月发放的伤残抚恤金,对受害者供养的遗属支付的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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