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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再婚,非常孝敬公婆,并为他们养老送终,去年初婆婆去世,同年九月公公去世,留下两处房产,曾经有笔头遗嘱,两处房产均分给两个儿子,(没有注明只给儿子一方,所以应该是我们共同继承的遗产),我老公和他儿子一直居住一套,另外一套在公婆去世后,被小叔子出租了,后来,我老公身体不好,就想把他婚前的一套房子过给儿子,公婆留下的这套房产也过户给儿子,他说他的房子必须给儿子,爷爷留下的房子也是孙子的,最后,我是什么也得不到,我为了公婆放弃了工作,目前身体也不好。他们这么做,让我心寒,我没有工作,没有房产。这种情况下,怎么维护我的利益啊,公婆活着时候,他们根本不关心老人的生活起居,看病,报销都是我去跑。进他家门八年,都是我给公婆脚趾甲,洗脚,洗澡。

离婚 2015-07-23 1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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