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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1年1月25日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并商定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0.1的滞纳金,开发商于2014年3月3日交房,开发商又与2014年5月27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开发商又将交房日期改为2014年10月31日前。我现在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求赔偿逾期632天的违约金26000元合理吗?

其他 2015-07-24 2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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