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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卢文、男、身份证号码:中 *** 员、大专学历、现任村委会会计(目前住院治疗费过八万)。犯罪人:李平、男、属惯犯判刑坐牢三次,最近一次于2012年10月出狱,未满五年又持两把砍刀至村委对村委会会计卢文砍至二级轻伤(目前在逃)。事件的经过是:犯罪人李平,2013年初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违背村民意愿捆绑选票当选村小组组组长。1、当选期间挪用公款5万多元至今未至村委结帐,今年3月份的村小组正常换届选举他得零票落选,可想人品极差。2、在职期间总是要打要杀,采取恐吓威胁手段包揽工程。2014年10月的一个工程李平采取手段硬要16万元承包,我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愿则,为村小组集体利益节约成本考虑,经村小组党员干部、理事会成员开会一致同意将此工程进行招投标处理,并经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本核算,招投标价格在7至7.5万元(为村小组节约8.5万元),最终李平通过手段7.5万元中标,工程采取完工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款。3、落选和承包的工程在未完工就要强行结款未果的情况下,认为我挡了他的官路和财路怀恨在心,采取报复。于2015年6月20日中午13时左右,李平乘村委工作人员午休之际,从镇上购买两把砍刀后,骑摩托直奔10公里至村委直接冲入卢文办公室一句话没说直将卢文连砍数刀,欲刀刀致死,砍完扬长而去。致使受害人后脑部一刀就缝了15针,且致脑部外壳暴裂,严重脑震荡。请问如此情节是否可以定为故意杀人。

刑事辩护 2015-07-26 0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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