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A生产公司与李某签定了2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参加工作3个月后,恰巧销售旺季,李某作为技术主管,每天只得加班工作,不久,李某由于感冒,到医院检查出传染性肝炎,李某只好住院休养,待病情好转后,李某回到公司却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合同。半年后,李某应聘到B公司,把在A公司的技术用在了B公司,给A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和损失,A公司起诉李某违反合同规定,同时要求李某及B公司对A公司的损失给予赔偿。 问一: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请指出? 二:李某和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三:此案中A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为什么?

其他 2010-10-19 15: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1、试用期6个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故李某在A公司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2、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如果A公司确有证据证明李某将A公司的专有技术用于B公司,则李某和B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A公司应当支付李某4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