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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后的给宝宝的生活费\扶养费\医疗费为每月600元,并约定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打到约定的银行存折上,可离后第一个月,银行存折上是22号上的帐,其后的三个月是24号到的1200元,请问男方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应做如何处理?谢谢!

离婚 2008-11-27 1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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