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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2月从长春市的单位调出,社保账户和档案也同时调出。原单位最近已出卖,正在为职工补办从2003年至今的医疗保险,不办医疗保险的可以得到1万元的现金补偿。我从1985年到2008年12月从原单位调出之前,一直在原单位工作。我因此要求原单位给我从2003年到2008年12月从原单位调出之前这六年的医疗保险的现金补偿,因为这一段时间,若原单位及时办理医保的话,我理所当然的会享受到医保。而原单位却以我的社保账户和档案已调出,现在不是原单位的职工为由,拒绝给我医疗保险的现金补偿。请问,原单位的做法合理吗?若不合理,需要到哪个部门去投诉? 谢谢!

其他 2011-12-09 1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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