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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上海)和合肥的一家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300000元。在我司全部交付后,对方公司应于2015年4月24日付货款180000元,7月24日付清余款30000元,但我司多次催讨无果,对方拖欠至今(双方合同约定,超过10个工作日未付款,对方需每天承担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我司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请问我司如何更有效的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该在哪方的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 2015-10-31 07: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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