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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与我离婚时,卖了一套房子,在法庭上说是14万。知道现在我才知道,他当时是24万。而且在我们离婚一年后,他卖的那套房子,对方又无条件的赠与给了他。由于当时我生病,精神病,什么也不知道。当时还有一些存款,他几年的工资收入,及一些其他财物没有分。当时判决离婚的法院是槐荫区法院。我们现在的户口和他卖的那套住房都在另一个区,历下区。我能要回我的财产吗?我是该申诉,还是另外起诉?该在槐荫区法院,还是在历下区法院?请你帮帮我。我因为生病没有钱医治,病情加重。也没有钱做手术。求求你帮帮我!

诉讼 2010-10-24 1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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