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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人原是喀什00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职工。公司2005年破散,2005年公司改制时,公司通过提供在药店就业的方式而给我们办理了下岗手续{药店面积160平方,所有权公有}。现因城市改造,药店面临拆迁,开发商建高层楼,我们三人将面临第二次下岗,如今我们年龄都偏大,即要照顾年迈的父母,又要照顾自己的孩子,仅靠丈夫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显然是不行的。失去药店的就业条件,我们也就失去了生活经济来源,直接给我们各自的家庭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现在我们要求开发商提供原来药店面积一样大的门面合理吗 ?,,,

调解 2010-10-24 2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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