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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今年1月份起因家里有事,一直休事假(每月都电话请假经经理同意的),公司给交公司部分的保险,个人部分自己交;直到5月中旬人事部通知从本月起停止上保险(4月份我的哺乳期结束),但5月保险已在4月底交完,让我自己补交公司部分的保险给公司,后又在月底通知我下周到公司办辞职手续,如果有上班要求和自己领导请示,可合同还未到期;请问:一、5月份的保险公司部分是公司交时并未与我商量(缴纳时也未通知我辞职),现在想停就停,还让我个人补公司部分的,是否合法,我有权拒绝吗?二、如果不去辞职,公司可以找什么理由达到不赔偿辞退我的目的?

其他 2015-08-06 0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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