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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说明:和朋友合伙开一门市,因经济问题散伙,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门市归朋友所有,我方分得现金,这批现金分三次付清,首次付款在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先付一部分,二次付款在年底付一部分,剩余款项在明年年底付清。4月份签的合同,到现在为止,首次应该付的款项还未付清。只付了很少一部分,当初签合同时对付款项也有说明,逾期不付按30%赔偿。因是朋友也就没履行,有点迷茫。另外,到目前为止除了合同也没欠条什么的。想咨询下,如果想让他打条,是打欠条还是借条,打那种条在法律上更具效力。

其他 2015-08-11 1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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