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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村部分土地由某一企业通过办事处征用,地中所种附属物应付的钱当年该企业已结清,但土地没有支付资金。由于该企业效益不好,一年之后,该企业放弃了土地和地中附属物,但是付的款项还在村民手中,未曾要回。2014年秋,我村村民委员会把这部分土地按每亩20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我村的部分村民,承包的村民以支付承包费,但承包时,没有书面合同,没有说要承包多少年,也没说是一年一包,现在我村村民委员会决定要收回这部分土地以及土地中的附属物。那么,请问:1.村委会收回这部分土地和地中附属物是否合理,是否合法?2.收回地种附属物是否村委会是否还要支付给承包户一定的金额?是否有这方面的法律、文件和法规。谢谢

其他 2019-04-18 15: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土地承包合同首先要用书面形式固定,既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也要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对待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是30年,你村委会不能擅自收回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设定土地承包期限30年,是为了保护土地稳定耕种的需要。村委不能解除合同,地上附着物是你们私有的财产,村委会更无权收回。如还有不明白的或许要法律帮助可直接电话联系,滨州律师王凤玲回复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指的是,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而回收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的关规定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出发,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回收,其前提条件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诉讼时效的。现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分歧的,有的认为是民事合同,有的认为是行政合同。因为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本身应属民事合同。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合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有有关时效的规定。
    如果承包合同是村民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那无争议的属于民事合同,当然也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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