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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初年,房产局为一客户办理了商品房登记,此房在办理开发商房权证之前已被法院预查封并在房产登记系统中记载了该房产查封登记。(查封日期约在07年初)。当时,房产工作人员未发现已查封的情况。09年,当地检察院立案,对房产登记具体办件人员进行取保候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有和开发商串通的嫌疑,且有一定的证据,房产局发现问题后,把该客户的房产证撤消。该客户对撤证未提出异议。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将该案正准备转到法院。(房产工作人员没有被吃请和接受礼品的现象,房产登记收件齐全,符合房屋登记收件的要求,因当时的房产管理体制有漏洞,各环节从受理初审、复审、审批,主要是人工办理,没有微机化,只是在审批环节后开始录入微机,进入房产登记系统。在房产登记系统中记载了该房产查封登记,在实际录入中,未能发现,)被查房产为商业门市,当时价值在60万。 问被取保候审的工作人员是否触机了刑法?会不会判刑?对公职的影响?

刑事辩护 2010-10-27 0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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