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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06年--2009年经营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0万。但2008年张X将公司转让给王X。因为当时公司是有亏损的。所以张X答应再付王X150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付王X款.后王X接手后继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张X归案,王X在逃。检察院认定张X2006年--2008年期间应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在此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0万,余款是王X在经营该公司期间负责。请问律师法院在对张X量刑时是对550万量刑呢?还是应该对其经营公司期间的420万量刑?请给于答复。急盼谢谢

刑事辩护 2014-08-21 16: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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