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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的已生效法律文书是1998年5月19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在调解书上约定给付日是1998年9月30日,当初法院没有给我们约定不给付的违约条款,请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按什么标准计算?” “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该是多少?是不是“日万分之五”或18.25%?

银行 2010-10-26 2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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