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银行的信贷员,有一个企业2014年12月19号到期,我负责去追讨贷款,在追讨过程中,企业法人向个人借款五百万,说用来还银行贷款,要我在借条上签上保证可以继续贷款的字样,为了追回贷款,我在借条上写上‘保证贷款发放,而后500万元归还债权人xxx’的字样,借条上没有注明利息和还款时间,我想问我是否要对这次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承担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另外借条写明借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但是借款人挪做他用未归还银行,我是否可以以这点要求解除担保?如果我的行为属于担保,有期限吗?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其他 2015-08-12 11:0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商丘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