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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995年9月至201O年9月受雇于全额拨款公办事业单位, 属全日制用工,从无中断工作和过失.工资是按月支付。但 有19.5个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O元/月.我在2006 年底自己全交社保费参加了(农民工)城镇养老保险,单位没 缴社保费。于2007年12月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从2008年元月 享受社保待遇。 2010年7月初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出由用工单位补发我 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补发我垫缴应由单位缴 的社保费、按<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发给终止劳动关 系补偿金的要求。 单位存在部分月份未足额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和没 按法定要求给我缴社保费的事实。 用工单位同意补发与当地最低标准工资的差额部分、补 发垫缴应由单位承担法定部分养老保险金。但不同意发给 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1995.9--2007.12我在现用工单位 有效工龄12年,连续工龄15年). 理由是我已从2008年1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不同意 发给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

争议解决 2010-10-27 1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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