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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的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里规定外伤性耳膜穿孔属于轻伤,但2004的人体损伤程度标准上又说,需要看最后的治愈程度以及综合因素。这两个标准矛盾吗?客观的说应该是怎样的呢?到底这种程度的外伤性耳膜穿孔属于轻伤几级?还是轻微伤?什么时间做法鉴?是治愈后,还是在治疗中?轻伤和轻微伤所受到的处罚有什么区别?谢谢回答~~~

刑事辩护 2008-11-30 1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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