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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在探亲假照顾生病母亲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腰椎间盘突出,按当地医生建议应当全休一段时间。同事已电话方式向单位领导汇报病情得到休病假允许,并于当月派家人前往单位补办请假手续,单位领导也已批准休病假从2010年6月5日到2010年7月15日止。后来因为身体不适同事于2010年7月21日才回到单位上班,单位已就超假一事让那同事写了书面检讨,还扣发了六月份的工资,七月22号开始安排同事正常上班。可到了8月21号单位以批假无效,超假37天为由单方面的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这合理吗?如果要仲裁邀请仲裁律师吗?

仲裁 2010-10-31 2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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