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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5年至2005年在单位当炊事员属有合同的.2005年单位按年满50岁终止了合同.当时未付我社会保险金.2007年7月,市有关科局出台了一个文件,规定有一个时效,说我超过了一年的时效.请问;我还可以主张我的追讨社会保险金的权利吗 /

仲裁 2010-10-28 1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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