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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合伙经营家具店,甲方占60%,乙方占40%(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甲乙双方均参与经营管理,但是乙方只负责了库房管理,其它包括财务进出及借贷等均由甲方负责。自2010年10月合伙开始,到2012年10月,租赁实体店经营,2012年至2014年3月期间收回了所有应收账款,2014年3月甲方告诉乙方:赔了160余万元,要求乙承担40%赔款,乙不相信家具生意能赔本,故要求查账,从甲处得到了家具店全部(甲方承认为全部,并有电话录音)原始账本五本(现金流水账),乙方经过寻求多个专业会计师核对账本后发现其中的很多支出金额较大、支出原因不明、收大于支,还清所有贷款后仍有结余,而且数目不小,故乙方要求查验原始凭证,但甲方拒绝提供,谎称丢失(先前说有,在家里存放,有电话录音)。而后乙方多次寻求甲方要求核查账目,但均因甲方的各种原因或说辞而拖延,一直未果。

离婚 2015-08-18 05: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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