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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工作没能达到公司要求为由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只想补偿我半个月的工资(按劳动法我工作时间7个月,应该补偿我1个月的工资) 理由是:我当初的入职登记表中上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多填了6个月,说我违反了公司的制度,虚填入职信息,按公司要求,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甚至工资也会扣发!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该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况且公司在已经知道入职信息有问题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立刻辞退我,等到现在才提出这样的问题,我认为是为了逃避经济补偿,对我们劳动者的刻意刁难,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了

争议解决 2008-11-30 1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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