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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已经签了转让协议,但目前门面未到我方,转交门面时间为月底(10月31日)。但在今天(10月29日)政府已经贴出拆迁通告,通告明确在2010年10月29日至2011年10月28日期间属于拆迁范围内的门面不得重新装修,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关系。而我在10月20日已经预付店主门面转让费10万,和房东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够要回转让费吗?(政府在2009年10月已经贴了拆迁通告)盼回复,谢谢!

争议解决 2010-10-30 1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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