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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住的地方有一外地租客租用了首层两个单元,公开挂牌经营日用品,日常既住人又做生意,弄得住宅小区象他家的货运场和停车场;09年至今扰民侵权、占地塞路,严重损害附近业主居民的生活和治安环境! 邻居多次向经营者、街道办事处、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但工商部门答复店铺是09年更改了现地址经营的,属于合法手续不能取缔! 据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住改商须经相关业主和居委会同意,方可申领牌照,工商部门解释:因为这法规落实的红头文件(所谓地方法规或条例),当地工商部门是今年才生效,所以去年不用征求其他业主和居委会同意盖章也可发牌照或变更经营地址! 请问这种解释合法合理吗?我们业主怎样维权?适合什么类型的民诉或行政诉讼? 跪求指教!谢谢!

工商事务 2010-10-30 1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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