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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将于8月31日离职,离职前还有1.5天的有薪假期,所以,我原本想最后两天就请有薪假,实际上班到8月28日上午,但是因为接替我的人要8月25日才到岗,公司希望我25日前修完有薪假,我本人还是想休最后两天,跟公司商量的时候,公司很无情的拒绝了我的希望并指出:法律规定,公司没有权利不让你休有薪假期,但公司有权利拒绝你的有薪假休假时间安排,并要求我25日前休完假期。请问公司这样不留情的作法真的合法吗?(PS:原本我的辞职日期是到8月25日,但公司提出希望我可以多预留一些交接时间,为了给公司留情面,我答应延期到8月31日,只是想不到,公司在最后的有薪假期方面,完全不考虑我的情面,还搬出法律,让我觉得公司很无情,瞬间没有了交接的心情。)

行政诉讼 2015-08-22 22: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
  • 公司要求是合法的,协商解决。
    【追问】谢谢,不好意思,可否告知是哪个法律规定的呢?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即可,我是7月24号递交的辞职报告,报告中写明是到8月25号,后公司提出希望能延期几天,为了给公司留情面,我答应到31号,可是公司现在这样做,我还可以要求按原辞职报告中的8月25日离开公司吗?谢谢
    【回答】你要知道,劳动争议的解决成本不低,你们的这点争议是不值得用法律手段去解决的。虽然不在这里做了,何必要翻脸呢?大家能够好和好散,也有人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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