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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想向您咨询一下关于物业费方面问题,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先居住期间都是正常缴纳物业费(小区物业每次开局的都是收据,而不是正式发票),自2008年开始,由于本人家庭原因,就不在此套商品房内居住,此套商品房一直空闲而没有外租或任何人居住,因此自2008年至今(约7年)未缴纳物业费用,现物业公司亏损原因准备撤离小区,因此对小区原先拖欠物业费的业主通过法院要求执行,我想咨询一下您对于这方面,我有哪些可以作为依据进行决绝补交或者少缴的依据呢?以下是我觉得有问题的地方,也请您给予指导性答复:1、据我所知物业每次收取物业费所开具的都是收据而不是正式发票,这点是否可以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证据。2、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诉讼时效性问题,自2008年开始至今,我本人不在此商品房居住,也未收到过该小区物业给我打电话或者邮寄物业费催缴通知,而现在他们要求我补交物业费,是不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性,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否只规定在起诉之日起往前推两年时间?是否我理解我最多只需交纳前两年的物业费用?3、对于物业公司所起诉我的拖欠物业费是否不准确,应该说他们没有尽到及时通知业主交纳相关物业费用的职责,属于失职范畴?另外,还有哪些方面可以作为拒绝缴纳未缴纳物业费的依据?比如物业对于小区环节管理失职(小区内一楼私搭乱盖)。还有是否法院通过EMS或其他快递公司邮寄给我的法院传票,是否只要我没有收到,法院就不能受理开庭审判?就算别人代收也不算数?期盼您的圆满答复,多谢!!!!!

诉讼 2015-08-21 1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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