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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一家公司任出纳一职,与公司约定了3年的合同期,试用期劳动合同中写的是1至6个月,跟他口头约定的时候说的是3个月,并且合同中要求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提出,并按公司要求办好离职交接工作,并且要求提出离职的那个月的工资暂扣,等下个月交接手续办好后,与下个月的工资一起在下下个月的发薪日打到工资卡中,并且在入职的时候公司要求刘某签订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人是刘某的亲属,担保书中附有刘某亲属的房产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担保书中有一条要求:如果刘某不按劳动合同办理正常辞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担保人需负全部责任,刘某在工作后快三个月时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但是要求马上上岗,请问刘某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及担保书中的要求是否符合劳动法,刘某必须等公司招到合适人后,与新人办好交接及工作指导才能辞职吗?如果刘某提前三天递出书面辞职报告后走人,公司将刘某的工资压下,并要求担保人赔偿经常损失是否合理?因为公司说出纳工作工作性质特殊,所以当时再三强调一定要按劳动合同来,否则赔偿公司的一切损失。

其他 2010-10-30 2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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